內容有關工作人員在天水圍區捕捉流浪狗時的情況



  • 你好! 就近日有市民上傳片段至


    容有關貴署工作人員在天水圍區捕捉流浪狗時的情況,惻忍之心人皆有之,看到貴署動用其權力的暴力行為後,實在感到極度不安和震怒!而且明顯事件已引發廣大
    市民的不安和迴響!! 相信貴署對此事與其愛護動物的社區教育不會持有雙重標準,不會視若無睹!該兩位工作人員的手法不單殘忍,而且態度
    ......囂張,對於已奄奄一息的流浪狗是否需要如此暴力?就片段所見,卧在地上的狗隻並無任何爭扎發狂的行為,何以貴署的人員仍然索緊圈套,以致狗隻不停
    嘔血,甚至不會理會市民聲淚俱下的勸阻??貴署一直在社區推廣愛護動物的訊息,何以縱容有關人員施以暴力對待動物?眾生皆平等,
    而兩小狗並無對任何人有攻擊行為,何以要受如此對待?暴力是否就可以解決流浪狗問題?? 為什麼一直不能以較溫和手段捕捉流浪狗???
    香港是一個文明社會嗎?不能夠用誘捕方法嗎?從貴署的網頁得知,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69 章 防 止 殘 酷 對 待 動
    物 條 例 , 如 殘 酷 對 待 動 物 或 令 到 動 物 受 到 不 必 要 的 痛 苦 , 均 屬 違 法 。定義應清楚易明,
    而片段中市民亦不停喊停,何以貴署人員仍然無動於衷而且態度囂張至此?是否貴署的工作人員就有特權打著"捕捉流浪狗"的漂亮藉口就可以殘害動物?本
    人欲投訴該兩位工作員(其中一位為鄺生春)的態度囂張和工作手法殘忍,正正是殘酷對待動物的表現,與貴署的工作理念,實在背道而馳!!敬請關注及回應!請
    貴署務必就該兩位工作員的工作表現及工作手法回應,實在令市民感到極度不安!!第 169 章 及 第169章 A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b] (1) 任何人─ (a) 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
    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用,或身為任何 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亂
    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 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如此導致該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 痛苦;或
    (g) 將任何動物帶進香港或驅趕、運載、運送或移走,或據有或畜養任何動 物,或明知而容受任何動物在其控制下或在其處所內被據有或被畜養,而
    所採用的方式可能導致 該動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由1950年第
    22號附表修 訂;由1979年第53號第3條修訂)香港市民(填上自己的姓名)
    請發動一人一信給議員和漁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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