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血 煮 菜 孝 敬 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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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 血 煮 菜 孝 敬 主 人 涉 案 印 傭 稱 令 僱 主 不 找 麻 煩







    【 本 報訊 】 印 傭 工 作 表 現 欠 佳 , 常 遭 女 僱 主 責 罵 。 印 傭 疑 心 有 不 甘 , 卻 又 不 思 進 取 , 更 聽信 鄉 親 建 議 , 涉 嫌 於 家 中 焯 菜 時 , 從 衞 生 巾 擠 出 經 血 放 入 鑊 中 , 企 圖 令 女 僱 主 享 用後 變 得 友 善 溫 和 , 並 善 待 她 ; 幸 好 女 僱 主 窺 見 其 舉 動 , 起 疑 揭 發 。 涉 案 印 傭 被 控 一項 意 圖 損 害 而 施 用 有 害 物 品 罪 名 , 昨 晨 提 堂 。 她 暫 時 毋 須 答 辯 , 等 待 政 府 化 驗 所 報告 及 法 律 意 見 , 候 審 期 間 還 押 監 房 看 管 。 記 者 : 楊 家 樂 、 陳 曉 薇



    現年 26 歲 的 被 告 印 傭 Indra Ningsih , 昨 日 被 押 解 到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應 訊 。 庭 上 所 見, 被 告 身 材 矮 小 , 皮 膚 黝 黑 , 蓄 短 髮 , 作 中 性 打 扮 , 在 犯 人 欄 內 低 頭 靜 默 , 神 情 呆滯 。 根 據 控 罪 內 容 , 被 告 於 本 月 14 日 在 將 軍 澳 維 景 灣 畔 單 位 內 , 非 法 及 惡 意 向 41 歲 女 事 主 莫 綺 梅 施 用 經 血 , 令 事 主 受 損 害 、 精 神 受 創 或 惱 怒 。



    裁 判 官 皺 眉 露 厭 惡 表 情



    由於 案 情 頗 為 惡 心 , 故 主 控 官 昨 日 特 意 將 案 情 以 書 面 形 式 呈 堂 , 未 有 在 庭 上 宣 讀 。 審案 經 驗 豐 富 的 署 任 主 任 裁 判 官 胡 雅 文 , 閱 畢 案 情 後 , 也 不 禁 皺 起 眉 頭 , 露 出 厭 惡 表情 。

    控 方 案 情 指 , 被 告 自 去 年 7 月 受 僱 於 女 事 主 維 景 灣 畔 家 中 。 不 過 , 被 告表 現 一 直 欠 佳 , 事 主 深 感 不 滿 , 多 次 責 難 她 。 案 發 當 日 , 事 主 要 求 被 告 焯 菜 , 被 告疑 老 羞 成 怒 , 走 入 廚 房 把 門 關 上 , 開 始 炮 製 「 經 血 焯 菜 」 。 據 庭 外 消 息 稱 , 當 時 被告 「 攞 住 條 衞 生 巾 , 將 啲 經 血 唧 出 嚟 」 , 然 後 將 衞 生 巾 掉 入 垃 圾 桶 。



    被 告 無 處 去 不 反 對 還 柙



    不過 , 事 主 透 過 廚 房 門 的 玻 璃 窗 , 看 見 被 告 形 迹 可 疑 , 遂 即 時 衝 入 廚 房 查 個 究 竟 。 事主 看 見 鑊 中 的 菜 及 水 混 有 不 少 微 細 的 血 塊 , 再 轉 頭 檢 查 垃 圾 桶 , 一 塊 已 用 過 的 衞 生巾 赫 然 呈 現 眼 前 。

    事 主 大 驚 之 下 報 警 求 助 。 被 告 其 後 向 調 查 警 員 承 認 , 曾 將 自 己 的 經 血 混 入 菜 餚 中 , 希 望 藉 此 令 僱 主 變 得 友 善 溫 和 , 不 再 找 她 麻 煩 。

    控方 申 請 將 案 件 押 後 至 下 月 13 日 再 訊 , 被 告 暫 時 毋 須 答 辯 , 等 待 政 府 化 驗 所 報 告 及律 政 司 法 律 意 見 ; 又 指 被 告 的 僱 主 拒 絕 她 返 回 寓 所 居 住 , 現 時 她 已 無 家 可 歸 。 辯 方指 , 被 告 不 反 對 還 柙 及 案 件 押 後 處 理 , 但 希 望 取 回 電 話 , 以 便 聯 絡 親 友 , 獲 裁 判 官批 准 。

    記 者 昨 日 到 訪 事 主 寓 所 , 一 名 男 子 應 門 , 得 知 記 者 來 意 後 , 即 稱 「 我 唔 識 字 , 冇 咩 好 講 」 , 拒 絕 回 應 事 件 。



  • 曾 有 類 似 個 案 不 獲 受 理



    留 港 家傭 以 污 物 菜 餚 奉 僱 主 的 案 件 , 其 實 偶 有 所 聞 。 資 料 顯 示 , 04 年 一 名 菲 傭 頂 證 當 時的 食 環 署 總 行 政 主 任 羅 玉 嫻 , 指 遭 身 為 僱 主 的 羅 玉 嫻 唆 使 「 一 僕 侍 二 主 」 。 辯 方 則指 菲 傭 怨 恨 僱 主 , 才 誣 衊 僱 主 , 更 踢 爆 菲 傭 在 日 記 中 , 聲 稱 曾 以 經 血 及 洗 腳 水 煲 湯給 僱 主 飲 用 。 雖 然 菲 傭 解 釋 是 為 洩 憤 而 幻 想 出 來 , 但 最 終 裁 判 官 不 信 納 菲 傭 證 供 ,判 僱 主 無 罪 。

    同 年 另 一 名 印 傭 疑 不 滿 被 僱 主 責 罵 , 用 經 血 煲 烏 雞 湯 讓 女 僱 主飲 用 。 其 後 該 印 傭 驗 身 , 證 實 患 有 陰 道 炎 。 惟 當 年 警 員 指 事 件 不 涉 及 刑 事 成 份 , 沒有 受 理 , 僱 主 只 能 把 她 解 僱 了 事 。

    案 件 編 號 : KTCC2194/09





    特 稿

    玄 學 家 : 菜 餚 施 降 提 升 人 緣



    涉案 印 傭 以 經 血 菜 式 奉 僱 主 , 聲 稱 希 望 改 善 主 僕 關 係 。 有 玄 學 家 聲 言 這 是 盛 行 於 南 洋一 帶 的 降 頭 術 , 可 令 受 降 者 愛 上 施 降 者 , 對 其 言 聽 計 從 。 有 僱 主 組 織 則 指 , 類 似 事件 時 有 所 聞 , 且 關 於 印 傭 的 投 訴 較 菲 傭 為 多 , 建 議 僱 主 改 善 溝 通 方 法 。

    擔 任電 視 靈 異 節 目 《 怪 談 》 嘉 賓 主 持 的 著 名 玄 學 家 司 徒 法 正 , 確 認 有 人 會 以 經 血 或 陰 毛放 入 菜 餚 或 湯 水 中 施 降 頭 , 在 印 尼 等 東 南 亞 地 方 頗 為 流 行 。 他 指 這 是 「 情 降 」 的 一種 , 可 提 升 施 降 者 的 人 緣 , 甚 至 奪 取 受 降 者 的 愛 , 但 必 須 經 師 父 指 點 方 有 效 。

    司徒 法 正 續 指 , 經 血 落 降 的 有 效 期 只 有 49 日 , 故 施 降 者 須 持 續 餵 食 受 降 者 。 如 果 受降 者 知 道 對 方 是 誰 及 落 降 詳 情 , 可 另 請 師 父 作 法 化 解 , 「 屙 番 出 嚟 就 得 。 」



    印 尼 報 章 有 詳 情



    香 港 印 傭 協 會 發 言 人 指 , 有 些 印 尼 當 地 報 章 偶 爾 提 及 落 降 頭 的 詳 情 , 部 份 印 傭 可 能 有 樣 學 樣 。

    香港 家 庭 傭 工 僱 主 協 會 主 席 羅 軍 典 則 指 , 類 似 投 訴 時 有 所 聞 , 多 數 是 家 傭 有 心 落 降 頭, 或 純 為 發 洩 及 報 復 。 他 指 全 港 26 萬 名 外 傭 中 , 印 傭 及 菲 傭 佔 絕 大 多 數 , 惟 近 年投 訴 印 傭 的 數 目 遠 較 菲 傭 多 , 應 為 主 僕 溝 通 出 現 問 題 , 「 有 時 僱 主 薄 責 , 對 印 傭 已經 係 好 大 威 脅 , 怕 冇 咗 份 工 , 又 以 為 僱 主 說 話 有 侮 辱 性 」 , 以 致 做 出 愚 蠢 的 事 。

    羅 表 示 , 若 然 關 係 已 太 過 惡 劣 , 僱 主 銀 根 鬆 動 的 話 不 妨 給 予 代 通 知 金 , 即 時 送 走 傭 工 , 「 一 個 月 往 往 好 多 事 發 生 , 唔 好 俾 佢 做 出 太 癲 嘅 嘢 。 」

    本 報 記 者




  • 專 家 之 言 : 經 血 可 傳 染 肝 炎 愛 滋



    女西 醫 關 嘉 美 昨 聽 聞 印 傭 以 經 血 焯 菜 後 , 即 時 高 呼 「 咁 得 人 驚 」 。 她 指 如 果 經 血 已 熟, 內 含 的 病 毒 及 細 菌 必 定 全 消 , 食 用 無 礙 , 只 是 感 覺 核 突 。 但 萬 一 經 血 未 煮 熟 , 後果 可 能 相 當 嚴 重 。

    關 醫 生 解 釋 , 血 液 內 含 許 多 細 菌 及 病 毒 , 特 別 在 月 事 來 潮期 間 , 更 可 能 含 有 大 腸 桿 菌 及 鏈 球 菌 等 病 毒 , 食 用 後 有 可 能 引 致 喉 嚨 痛 及 腸 胃 病 等小 病 。 萬 一 有 人 有 愛 滋 病 、 乙 型 肝 炎 或 丙 型 肝 炎 等 可 經 血 液 傳 染 的 疾 病 , 碰 巧 食 用者 的 口 腔 或 舌 頭 又 有 潰 爛 症 狀 , 或 因 生 「 飛 滋 」 而 出 血 , 食 用 者 便 有 可 能 感 染 該 等嚴 重 疾 病 。



    不 構 成 傷 害 或 未 能 入 罪



    律師 梁 永 鏗 則 指 , 血 液 本 身 內 含 許 多 有 害 物 質 , 萬 一 未 煮 熟 可 能 會 對 食 用 者 構 成 身 體傷 害 , 據 此 證 據 或 可 將 被 告 定 罪 。 但 如 經 血 已 被 煮 熟 , 辯 方 則 可 反 駁 血 液 無 害 ; 甚至 被 告 可 辯 稱 在 其 信 奉 的 宗 教 中 , 煮 經 血 對 食 用 者 有 益 無 害 。

    梁 續 指 , 如 果控 方 沒 有 足 夠 證 據 證 明 經 血 有 害 , 即 使 被 告 有 意 圖 傷 害 僱 主 , 也 未 必 能 入 罪 , 就 如打 小 人 一 樣 , 由 於 舉 動 本 身 不 能 構 成 傷 害 , 即 使 有 意 圖 傷 害 他 人 , 控 方 也 不 能 夠 以此 入 罪 。

    本 報 記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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