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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首控網上援交少女 上庭衣著暴露被斥
    (明報)2009年6月5日 星期五 05:05

    【明報專訊】警方首次檢控在網上刊登廣告招攬生意的性工作者,涉案17歲援交少女被控「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名,昨日在九龍城法院受審。惟被告遲到兼穿低胸薄衣上庭,遭裁判官直斥﹕「你著到咁無用㗎!」

    裁判官昨將案件押後至7月2日,以待控方就法律觀點再作陳辭,並批准馮姓女被告保釋外出,但由於女被告本身違反兒童保護令,故昨晚要在屯門兒童院度過,今早押至屯門法院兒童庭提訊。

    控罪指出,被告涉於去年9月25日,在佐敦吳松街169至179號,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臥底探員張達耀。

    辯方指沒擾民 控罪不適合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昨質疑有關控罪不適合此案,他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47條「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立法原意在於保障街上市民不受滋擾,多針對「企街拉客」的性工作者;然而,辯方指提供性行為本身並非犯法,而此案被告早於網上開出條件,同意條件者才會聯絡她進行性交易,故被告當日只是履行協議,沒有擾民。控方則反指網上廣告僅屬誘因,定罪基礎在於被告當日與臥底警員的對話,是否已足以構成「唆使」。

    控方昨傳召臥底警員張達耀出庭,他供稱去年9月在網站「Leedeelive.com」見到一則標題為「陰部宣言」的留言,留言者寫上自己的年齡、三圍、身高、體重及性服務範圍,並標價每次性交1300元等。張遂依指示取得留言者的MSN聯絡馮,雙方交換號碼後,相約同月25日在佐敦地鐵站見面。

    張供稱,當日他見到馮後問﹕「去邊?」馮即回應說﹕「去前面聖地牙哥酒店囉!」更問警員是否已清楚價錢。二人行至酒店門外,張隨即摸摸髮尾,示意早已埋伏的同袍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說﹕「係我自己做,搵錢使啫。」

    【案件編號﹕KCCC1107/09】



  • most tg go that hotel?



  • 有回龍 kar



  • SUPPOT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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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港九新界咁多時鐘酒店..........

    ^^
    咩叫回龍?



  • 係香港賣淫吾係犯法,我覺得係警方梗硬砌佢. 根本同一樓一賣廣告冇乜分別, 擺明係offer and acceptance,點係教唆呀? 咁毎差佬係單case入面算係乜角色? 嫖客定乜先? 個女既又吾係淫媒, 吾該d差佬吾好咁屈機啦.  令人好反感.

    計我話應該立法禁止警方再用放蛇方法檢控賣淫活動,咁做好吾道德, 好令人反感.



  • 放蛇唔係應該乜都唔做,由得佢自己出馬腳既咩?

    有無專業人事可以講解下? h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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