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香港政府規劃的看法 (大家發表下)






  • 2. 基本法草委及目前全港年資最深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的法律意見 ---- 《基本法》�堶掃T實沒有三權分立這四個字,但也沒有行政主導這四個字,但是如果大家細心研究條文,其實是體現了三權分立,就是立法就是立法,行政就是行政,司法是司法,雖然沒有這四個字,但是具體的條文已經體現了這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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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會議」有沒有體現三權分立原則?李柱銘不是法官。

    不過我可以帖一些立法會官方網頁的記錄你看看:


    8.
    李柱銘議員提述政府當局就佳日思教授的意見
    書作出回應的文件 (立法會 CB(1)1934/04-05(01)號文件 )
    第 7段,並注意到當局曾提及原訟法庭就 Lau Kwok Fai
    Bernar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HCAL Nos. 177 of 2002
    及180 of 2002)一案所作出的判決,以支持其所提出有關
    《基本法》並無規定硬性的三權分立原則的論點。

    在此方面,李議員扼要重述終審法院就a Solicitor v.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and another (FACV No. 7 of 2003)
    一案作出的判決。

    該案和《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
    先前所訂第 13(1)條是否合憲有關,而該條文其後已於
    2005年7月被廢除。

    他要求政府當局把上述由終審法院作
    出的判決納入考慮範圍,並重新研究《制裁條例》第3(5)
    條是否合憲。政府當局答允研究李議員的意見,並探討
    有關的終審法院判決與研究該事項的工作是否相關。


    1. 夏正民法官在 Lau Kwok Fai Bernar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Nos. 177 of 2002 及 180 of2002)一案在判詞第 23 段表示 ---- 本人同意《基本法》包含三權分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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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續轉立法會的官方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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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 Lau Kwok Fai Bernar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Nos. 177 of 2002 及 180 of

      2002)一案,夏正民法官進一步論及《基本法》內關於三權分立的原

      則。他在判詞第 20 段內,對韋德教授 (Professor Wade)於其著作《行

      政法》 (Administrative Law)(一九九四年第七版 ) 第 860 頁中所提出的

      觀點表示贊同,即在明顯屬立法範疇與明顯屬行政範疇兩者之間,有

      無數的等級層次,而當中有極大範圍是重疊的。他認為在研究明顯屬

      司法機構的職能與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職能之間的關係,上述觀點

      同樣適用。他在判詞第 23 段表示:

      「雖然 … … 本人同意《基本法》包含三權分立的原則 (當然這受限

      於某些條文的涵義及目的可能對該原則作出修訂 ),但《 [公職人

      員薪酬調整 ]條例》是否違反《基本法》 (不論就個別條文抑或是

      《基本法》整體而言 ),顯然只能按條例的 「實際情況 」來判定。

      正如英國樞密院在 … … [Liyanage v R [1967] 1 AC 259]一案中表示,

      每宗案件均須根據案件的事實及情況作出判決,其中包括有關法

      例的真正目的,以及法例所針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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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這個句子:「當然,這受限

      於某些條文的涵義及目的,可能對該原則作出修訂」


  • 傻仔,就算入選咗港區人大都唔代表有釋法工作架!

    按照基本法,人大係等到終審法院提請釋法先進行架!



    所以,如果法院冇要求釋法,不論有冇入選港區人大,都冇得「獨家代理」釋法工作架傻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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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是做個比喻。



    李柱銘並不是終審法院的法官,他只是律師,他發表的言論並無任何法律效力。



    夏正民法官並未先行提請人大作出關於 符合三權分立原則 的釋法,而是自行對基本法作出 符合三權分立原則 的「釋法」。



    一種是判例,一種是釋法。如果兩者有衝突,該按哪一者呢?





    關於這位書獃子得有點可愛的夏正民法官,我再帖一篇他的「光榮事跡」,看看他是怎麼判長毛班人勝訴,繼而「廢」掉ICAC的秘密調查權,使香港的反貪工作蒙受挫折的:







  • http://www.chinareviewagency.net/

    crn-webapp/

    search/

    siteDetail.jsp?id=100095372&sw=%E5%9B%9B%E5%8D%81%E5%85%AB















    特首指令被判違法 港警廉署失「尚方寶劍」



    2006-02-10 11:17:59





    秘密監察一向是以反貪污聞名海外的香港廉政公署調查罪案時最有力的「尚方寶劍」,現時寶劍已失。



      中評社香港2月10日電╱香港四個重要執法部門,日後在偵查犯罪活動時,必須面臨更多制肘。香港高等法院昨日裁決,香港特首曾蔭權去年根據香港《基本法》發行政命令,規管執法人員進行秘密監察,是合法併合理的,但不足以作為執法人員進行秘密監察的法理基礎,故判提出司法覆核的梁國雄及古思堯勝訴。



      法庭同時裁定,香港《通訊條例》准許特首指示執法人員截聽市民電話通話是違反香港《基本法》。但高院為免判決會造成法律真空,威脅香港法治,罕有地將判決暫緩6個月生效,讓港府及立法會及時立法。



      港府律政司司長黃仁龍今早表示,正詳細研究法院的裁決,暫時不適宜評論。



      香港《明報》報道,港府保安局發言人表示,要先研究判辭才決定是否上訴,但強調當局已承諾訂立新法例,並已向立法會提出立法建議,當局會因應法庭的裁決,考慮是否加快立法程序。被問及執法部門在未來6個月是否會繼續進行秘密監察,當局則沒有正面回應,只表示執法人員會繼續依法辦事。



      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在判辭中解釋,香港自由開放,但如果放鬆戒備,很容易受到衝擊;將秘密監察變成不合法的行為,等同為陰謀者提供特赦。夏正民相信,今次判決造成的法律真空,會威脅香港的法治,故接納律政司早前提出的要求,將判決暫緩6個月生效。



      梁國雄認為,雖獲判勝訴,但指自己只「贏了一半」,並考慮提出上訴。他批評,法官作出6個月寬限期,不但違反三權分立原則,更變相容許港府拖延立法。他又炮轟兩任特首,先後拒絕將已通過8年的《截取通訊條例》刊憲是失職,他考慮就上述兩點,直接上訴至香港終審法院。



      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塗謹申擔心,6個月未必足夠完成立法,故今日會聯絡保安局長李少光,召開緊急會議商討。



      夏正民在判辭中解釋,特首根據香港《基本法》簽發行政命令去規管執法部門,是合法和合理的行政措施,但香港《基本法》指明,任何秘密截取通訊的行動,都要「依照法律程序」進行,而「行政命令」本身不屬於法律,故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要求。另外,《電訊條例》第33條准許特首基於「公眾利益」指示執法人員截取任何電子通訊(俗稱「勾線」),由於《條例》沒有制衡行政機關濫權的機制,故亦違反香港《基本法》對於通訊自由的保障。





  • 不過,對於梁國雄指特首在《截取通訊條例》通過8年以來,一直沒有將《條例》刊憲,是違反其憲法責任。夏正民駁回有關指控,並解釋指議員在通過《條例》時,沒有為刊憲定下限期,保安局亦有提出證據,證明當局一直在研究何時適合實施該《條例》,故沒有足夠理據證明特首違憲。



      秘密監察是以反貪污聞名海外的香港廉政公署,和香港警務處最有力的「尚方寶劍」,沿用近30年協助調查員蒐集罪案證據,直至去年廣興國際和前房署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陳裘大涉嫌貪污案,這把「尚方寶劍」的行使權和法理基礎備受質疑,法院更裁定不會接受以秘密監察收集得到的證據,令廉署和執法部門頓失「利器」,士氣也受挫。

     

      去年香港資深大律師清洪以廉署秘密監察有違香港《基本法》第三十條保障通訊自由的權利為基本理據,連打數場官司。在廣興案中,法官施允義裁定廉署竊聽和偷錄是非法行為,日後以類似手法蒐證將不能呈堂,卻接納該次證供呈堂而不影響審判,終裁定李萬德等4名被告全部入獄;之後,清洪再用這理據為陳裘大案中的4名承建商脫罪,案中的暫委法官李慧思裁定永久終止聆訊,各承建商當庭釋放。

     

      上海富商周正毅妻子毛玉萍造市案中,清洪用同一「板斧」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促使法官傳召廉署高層,供述案中的調查手法及過程,但最終無改毛玉萍入牢的命運。



      為堵塞漏洞,香港特首於去年8月5日簽發針對秘密監察的行政指令,授權4大執法部門進行秘密監察。事件卻未因此平息,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相繼表態反對,律師會會長羅志力曾指出,特首有權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發出行政命令,規管包括執法機關在內的公務人員,但行政命令不能等同法律程序;而《基本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執法機關只能依照「法律程序」對市民的通訊進行檢查。換言之,行政指令無濟於事。





  • !有料到!

    雖然我沒看過你們的文章,

    但我仍然說勁,

    可以回數十遍,

    可見旗鼓相當...我也忍不住...

    打數十粒字...



  • mud 都 唔 好 拆 啦,

    集體回憶啦,等d友仔無得出風頭,

    經濟停 頓,齊齊食豆!



  • 再談到俄羅斯的貧富分化問題。



    由於俄羅斯在解體後,立即採取激進的「休克療法」,國有財富被等化為面值券,先是發給了老百姓。政策制定者原先的「妙想」是,老百姓透過這些面值券用於創辦更多的私人企業,使國家經濟「產生活力」。



    但是,大多數老百姓對這些面值券毫無瞭解,況且長貧難顧,更寧願換取現金用於購買急需的生活用品,於是紛紛拿去黑市拋售。只有極少數人知道這些面值券的真正用途,在黑市大量購入這些面值券。



    最後,原國有財富基本上在一夜間被國內少數幾個人獨攬,這幾個人成了俄羅斯的寡頭。



    而中國的情況是,地方官僚壟斷著各地的國有企業。而在國有企業各個領域,基本都存在著內部競爭。所以,導致了中國的貧富分化「看起來」沒有俄羅斯嚴重。事實上,中國農民的收入超低,醫療也完全沒有保障,一個大病就等著去報到。



  • 再談到,「愛國陣營」與「泛民主陣營」的根本差異。在上面關於人大釋法的討論中,小弟終於發現到兩派的根本差異:是否以人大的釋法結果作為自身最終決定標準。



    當然,還有一些行政命令理解上的差異,容後再談,先行就寢。



  • 深入翻查夏正民法官的判例,会发觉出现一些自相矛盾的地方。特别是“三权分立”跟“行政主导”。



    去片:



    http://www.singtaonet.com:82/

    hongkong/200702/t20070201_456999.html











    香港高院判梁國雄敗訴 立會議員不得提出財政草案

    星島環球網



    【星島網訊】香港高等法院22日裁定立法會議事規則並無違反基本法,判決提出司法覆核的議員“長毛”梁國雄敗訴。法官夏正民指出,香港實施“行政主導”體制,由行政長官和政府草擬預算案和其他法例,立法會只可審議不能自行提出與公共開支有關的草案。



    《大公報》消息,高院法官夏正民22日裁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7(6)條並無違反《基本法》,立法會主席範徐麗泰運用議事規則賦予的權力,不準部分議員在2006年8月審議《截取通訊及監察修例草案》時,提出涉及公帑開支的修訂動議,範徐麗泰的決定有憲法效力,不容質疑。



    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範徐麗泰做法的梁國雄後被法官判定敗訴。至於堂費賠償問題,則留待雙方擇日上庭磋商。梁國雄聲言考慮上訴。梁國雄22日由曾健成等人陪同到高院領取判詞,他事後回應媒體稱,“沒有說失望不失望,香港憲制係極不合理,上訴的話我有信心贏回來。”



    議事規則無違基本法



    法官夏正民在判詞中指出,不能狹義地從字面去解釋《基本法》第74條,客觀而言,第74條雖只寫明不準議員提出涉及庫房公共開支的草案,未有一併在這方面規限“修訂動議”,但《基本法》卻容許立法會自行制訂內部規則,填補這不足之處,限制議員在草案審議期間,不得中途提出影響公帑的修訂動議。



    法官解釋,英國、美國、法國、加拿大、澳洲、南非以至未回歸前的香港均有類似限制,諸如英國只有皇室才能提出公共開支的草案或修訂供辯論,由英國國會審查後通過,而港英時期的香港,也必須得到港督書面批准。這限制無疑削弱了議員的憲法權利,只是那是三權分立的必然結果,而且不是香港獨有。



    附:高院裁決理據



    《基本法》75(2)條容許立法會自行制訂內部規則,限制議員提出某些修訂動議



    香港乃行政主導體制,立法會不是最高權力機關,更不是“影子財政部”,立法會須貫徹政府主導財政決策



    議員只可審議而不能自行提出有損庫房收入的法例,修訂動議屬審議過程一部分,也須受限制



    英美等國家也有限制議員提出涉及公帑的草案和修訂,這些規條不容挑戰



    所謂“法例變相削弱議員的權力”,自古皆然,非香港獨有



    只有行政長官、特定官員或獲特首書面授權的議員,才可提修訂動議



  • 是那時的功能議席制不夠民主,所以95年的立法局直選,就改為全部直選了.

    你唔知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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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九組」是什麼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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